船舶消防系统对船舶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, SO2 L A S 公约第 II22 章和《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》对船舶消防系统提出了详细和严格的技术规定。一般国际航行船舶按照不同的船型及吨位等需要有不同的配备 ,通常可分为水消防、CO2 系统、甲板泡沫系统、细水雾系统等。消防系统也是各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重点 。
水消防系统
水消防系统涉及隔离阀、应急消防的布置、消防水带和消防栓这三个板块。
机器处所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
机器处所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包括释放控制系统,CO2系统释放要求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进行 ,在释放 CO2 时都要关闭被保护处所的所有出入口。执行船舶检验的时候要注意此类处所是否都能从外边进行关闭 ,如有的机舱烟囱上用的是不可关闭的百页窗,天棚盖上用的是带玻璃的窗 ,烟道穿过围蔽处留有伸缩缝 ,或者通风筒锈蚀洞穿等都属于此类问题。还要注意CO2 释放控制处所要有能停止被保护处所通风的控制设施。
细水雾系统
细水雾系统与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属于固定式灭火的范畴。
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
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主要是应用在液货船上用来保护液货舱的,它通过泡沫炮或者泡沫枪将泡沫输送到整个货油舱甲板区域,并且能送入甲板已经破裂的任一货油舱内。它不同于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概念。